吕梁市中阳县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例

2022/8/1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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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某镇高某,于年12月31日在中阳县某机动车驾驶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驾校)报考了C1驾驶证培训,高某预约了年9月13日19:30到20:30的夜间练车培训课程。监控显示高某当晚19:00到达驾校,训练完后于20:30走出驾校大门,20:40左右返回驾校去上厕所后一直未出来。9月14日上午,有人在厕所发现了背包和坐垫,经家属确认系本人随身物品,遂报警。刑警队到场后进行打捞,经家属确认死者为高某。随后刑警队将此案定性为意外溺亡事故。死者高某的丈夫年因意外死亡,一年后高某又遭遇不幸。高某的父母和公婆陷入极度悲痛之中,接二连三的打击让四位老人将所有悲伤情绪全部发泄到驾校,提出万的赔偿要求。驾校则认为,死者高某系意外溺亡,与驾校没有关系,因此拒绝赔偿。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死者亲属将花圈摆放在驾校门口,致使驾校无法正常经营。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驾校是否应当对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如需承担责任,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需要支付多少赔偿金?

调解过程

年9月20日,该镇网格员排查到该矛盾纠纷后,将此信息报送给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精心挑选人民调解员,组成专门调解小组立即介入开展工作。年9月21日,调解小组与高某家属及驾校取得联系,在征得双方同意自愿接受调解后,正式受理了此矛盾纠纷。

调解员针对死者家属堵门行为,一边安慰死者亲属,一边向他们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告知他们已经涉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此行为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不良后果。通过劝说,死者亲属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但又担心驾校不予解决赔偿问题。调解员为打消死者亲属疑虑,积极协调当地村委领导和企业家出面进行担保,当晚死者亲属便撤走花圈。

9月22日,死者亲属又集中到驾校门口,阻止行人正常出入。调解员得知消息后立即赶到现场。通过沟通了解到,村民对高某的死亡议论纷纷,死者亲属正承受着巨大精神压力,内心几近崩溃。调解员立刻联系中阳县刑警队,在网上澄清高某死因,并严禁发布谣言信息。

9月23日,调解员组织高某亲属与驾校负责人首次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指出,驾校作为公共场所,在厕所没有配备灯光照明设备,导致自己的学员意外失足溺亡;同时未安排值班人员,致使意外发生后未被及时发现,错失救援机会。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法规,驾校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调解员指出死者自己作为成年人,明知厕所安全情况,明知没有灯光,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调解员引导双方都要冷静、客观看待问题,理性提出诉求、合理给予赔偿。

9月26日,调解员组织了第二次调解。这次调解主要解决赔偿金额问题。死者亲属提出70万赔偿金,驾校方只同意30万。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指出,赔偿金问题不是漫天要价,也不是讨价还价,这需要根据《人损解释》的相关条例进行计算。应当根据过错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建议驾校承担60%的责任,提出赔偿金40万这个中间值。在场的村干部、企业家、旁听群众纷纷议论,这时调解员果断暂停第二次调解,给双方时间再商量定夺。

10月12日,调解员组织了第三次调解,这次调解的焦点在落实死亡赔偿金额以及如何分配使用上。关于死亡赔偿金额的确定,有了第二次调解的基础,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意见。但驾校方为了防止死者家属出尔反尔,提出双方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要进行司法确认,调解员于是与死者亲属积极沟通,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最终双方同意在取得法院的确认裁定书后立即支付死亡赔偿金。

随后,调解员在死者亲属间就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进行了调解。死者公婆以死者是其儿媳为由,提出要分割部分死亡赔偿金。《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便会自然终止。本案死者的丈夫过世后,死者与其公婆减少了往来。因此,死者高某生前没有赡养其公婆的义务。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据此,死者高某生前的赡养人是其父母,应抚养人是其十岁的女儿。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及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得到的赔偿,赔偿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等人,而非死者本人遗产。死者高某公婆没有权利分割死者高某死亡赔偿金。但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夫妻双方相继死亡后应将二人合葬在一起。而实际需要死者高某的婆家人具体负责安葬事宜。经过调解员的梳理和耐心劝导,最后达成共识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高某的死亡赔偿金中一部分给高某公婆用于死者高某的安葬事宜,一部分给高某的父母以赡养老人,剩余金额打入死者女儿账户中,用于其教育、生活费等。考虑到死者女儿还小,为了能够保障孩子正常接受教育,健康成长。调解员趁热打铁,引导双方父母就死者女儿的教育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鉴于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年龄大,文化低,建议重大开支由孩子提出,四人都知晓后方可支出。调委会主持起草了一份关于剩余资金使用和教育照料孩子生活的约定,双方签字确认。

10月14日,在调解员的协调下,某县法院通过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同意出具民事裁定书。一书止纷争,很快赔偿金顺利到位,死者入土为安。

调解结果

死者高某亲属与驾校签订调解协议,双方经协商形成一次性解决方案,由驾校向高某亲属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9万元整。其中向高某的父母支付赡养费6万元整;向高某公婆支付8万元整用于处理高某丧葬事宜;剩余25万元全部打入高某女儿账户中,由高某父母和公婆共同进行监管使用。后又将调解协议申请了司法确认,县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意外溺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只有理清事实,才能调解的让双方心服口服,以下两个角度值得学习:

一是防止事态恶化。调解员具有很强的大局意识,主动介入,积极调解,耐心疏导死者亲属,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为有效调解打好基础。

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赔偿的款项、类别是由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的,不能任由当事人自行创设。通过对《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运用,充分保障了矛盾双方的利益。

三是凸显调解的人文关怀。调解员不仅解决了矛盾纠纷当事双方的争议问题,还处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心,引导死者双方父母签订科学支配使用孩子抚养费的协议。

吕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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