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不签协议,管委会以危房为由强拆房

2023/6/2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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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牛某系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村村民,在该村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年11月为建设通讯产业园,政府作出征收公告,牛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实施单位为区管委会。

年9月,区管委会成立了拆迁指挥部,同年12月发布《拆迁通告》,随后指挥部的人来和牛某协商补偿事宜,但因为补偿款太低,牛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年4月,区管委会对牛某下发了《危险房屋通知》,该通知书载明:区管委会已委托鉴定机构对牛某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为危房,为了避免本村其他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现通知牛某自行拆除房屋。牛某收到通知后,没有拆除房屋。

年9月,管委会组织工作人员,将房屋强制拆除。牛某认为,管委会的行为违法,因此将管委会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管委会辩称,牛某的房屋已经被鉴定为危房,管委会依法通知牛某拆除,但其拒绝拆除,管委会担心房屋一旦倒塌,危及其他村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因此才拆除了牛某的危房。

二、法院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管委会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才有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据此,管委会无权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危房管理工作也不属于管委会的职责范围。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拆除。如果一直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可以在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后,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管委会没有和牛某签署安置协议,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便以以牛某的房屋属于危房为由,实施了强拆行为,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四、法院判决

确认管委会拆除牛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五、律师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的以拆危代拆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房屋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有权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基于此任何行政机关,尤其是征收部门,以房屋系危房,实施的拆除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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