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检察机关发布6件涉民营企业检察监督

2023/7/2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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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报记者邓伟强报道6月29日,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涉民营企业检察监督办案新闻发布会。会议发布了6件涉民营企业检察监督办案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袁某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运用企业合规+综合检察模式依法妥善办理涉企案件

非法占用农用地企业合规综合检察不起诉公开听证

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不捕不诉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应当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等侵害多元法益、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涉企刑事案件,应当注意协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运用综合检察模式,争取法益综合保护最佳效果。

被不起诉人袁某旺,男,吕梁某钢铁公司固废治理场场长。

吕梁某钢铁公司系集采煤、选煤、焦化、采矿、选矿、炼铁、炼钢、轧钢、发电为一体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自年1月起,该公司固废治理场场长袁某旺在未办理土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生产经营产生的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倾倒在中阳县宁乡镇桃花峁村大禹沟林地内。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鉴定,占用林地.亩。

年8月20日,中阳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5日,袁某旺到中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年12月4日,中阳县公安局以袁某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中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年1月19日,中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年9月15日,经调查核实,中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中阳县林业局对涉案企业可能存在怠于履行林地保护监管职责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遂决定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一)走访调查涉案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充分听取相关诉求

中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涉案吕梁某钢铁公司作为当地规模最大的民营企业,拥有35年建厂历史、余名员工,总资产达亿元,曾先后荣获“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全国就业先进公司”“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公司”等多项殊荣,蝉联四届全省“工业公司30强”“十大纳税户”。该公司还从事大宗国际货物贸易,与澳大利亚等国外公司保持着长期合作关系,年均交易额高达60亿元人民币,对地方经济发展、财税征收和增进就业作用很大。年12月7日,中阳县人民检察院听取了涉案公司的情况反映,进一步了解到在疫情和该案的双重影响下,公司面临着信誉评价降低、业务经营受阻、合作伙伴关系解除等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且该院通过向中阳县林业局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依法办理了林地占地手续、缴纳了植被恢复保证金。通过深入了解和听取涉案公司意见,为准确适用法律和刑事司法政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先行先试开展企业合规,促使企业合规运行

办案中,中阳县人民检察院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精神探索实践,向涉案公司宣讲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精神、意义及第一批试点的成功经验。涉案公司表示愿意接受合规管理并抓紧落实。基于公司管理人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中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公司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后涉案公司多措并举进行合规整改:一是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被占林地或办理占地手续;二是制定出台公司固体废物处理办法,明确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的处理流程,设置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三是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向员工详细解读公司固体废物处理办法;四是改进生产技术和处理工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提高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效率。

(三)开展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合考虑涉案人员主观恶性小且能主动投案自首、涉案公司积极挽回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企业合规整改等情节,年1月19日,中阳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林业部门代表等,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与会听证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一致建议对袁某旺作不起诉处理。中阳县人民检察院听取各方意见后,当场依法决定不起诉并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

(一)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选择“最优方案”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创造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涉案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对涉罪企业负责人和关键骨干人员依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本案中,涉案公司作为当地规模最大的民营企业,案发后公司内部人心惶惶,在当地也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如果涉及的刑事案件处理不当,轻则影响公司对外形象和正常发展,重则波及到当地财税征收、就业稳定等方面。而其所从事的国际贸易也会因公司或公司管理层涉罪被国外合作伙伴“一票否决”,涉案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十分严峻。检察机关从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角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促进涉案公司健康发展的“最优方案”,切实将办案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降到了最低。

(二)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力,在生态环境案件办理中彰显检察担当

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可结合案情和履职需要,同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通过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双管齐下,共同督促恢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对当地林业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林业部门依法履职,督促涉案公司恢复生态环境。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持续跟踪督促落实,直至被毁损林地得到恢复。

(三)探索企业合规与依法不起诉相结合

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具有积极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现实意义,旨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更好落实依法不捕不诉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司法政策,既给涉案企业以深刻警醒和教育,防范今后可能再发生违法犯罪,也给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和借鉴。在开展企业合规工作中,要注重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结合起来,对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企业合规工作,提出企业合规建设意见和建议,开展公开听证,将企业合规与依法运用不起诉结合起来,为我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企业合规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实践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案例二

贾某国挪用资金案——办理财产型犯罪案件,须注重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挪用资金自行补充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追赃挽损规范经营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查明事实,准确定性。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慎重适用逮捕羁押措施。办案中,应当坚持追诉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最大限度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原则,针对涉案企业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规范经营,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被告人贾某国,男,山西省灵石县某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省烟台市某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北省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股东。

自年12月起,贾某国以个人名义从事煤炭购销业务。年3月,贾某国与李某管共同成立灵石某能源公司,并代表该公司从山西省孝义市某洗煤公司购买煤炭销往河北某公司。年7月,贾某国将河北某公司付给灵石某能源公司煤款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将其中万元用于个人购买煤炭的预付款,20万元用于支付个人煤炭运输费,其余万元个人使用,截至案发时仍未归还。

年8月20日,贾某国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灵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年10月8日,灵石县公安局以贾某国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向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年11月10日以贾某国涉嫌挪用资金罪向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灵石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贾某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贾某国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依法自行补充侦查,准确定性

灵石县公安局以贾某国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移送审查起诉。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侦查机关认定贾某国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先后前往孝义市、河北省邯郸市向相关证人核实案件经过。经调查证实,贾某国在收到属于灵石某能源公司的货款后,未及时归还该公司,而是擅自决定归个人使用,但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遂决定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

(二)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不仅主动向贾某国及其家属释法说理,还通过辩护人向贾某国详细讲解退赃退赔、认罪认罚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之间的关系,并积极推动贾某国和李某管沟通协调,达成和解。在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的充分释法说理下,贾某国对自己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万元全部退还给公司。

(三)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运用非监禁刑量刑建议

对贾某国批准逮捕后,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综合考虑贾某国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贾某国兼任其他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情况,经征求公安机关、被害单位和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对贾某国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对贾某国提起公诉时,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从宽量刑建议。灵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贾某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踪贾某国的社区矫正情况。社区矫正机关反馈贾某国能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法律讲座和公益活动,现实表现良好。

(四)制发检察建议,规范经营管理

案件办理过程中,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灵石某能源公司内控机制缺失、混乱,如公司业务与股东个人业务混同、公司收支与股东个人收支混同、公司盈利分配和债务承担规定不明、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等,遂于提起公诉后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规范经营管理。该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从强化合规合法经营意识、优化公司财务管理能力、规范公司用人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监督约束、对举报违规舞弊行为进行奖励等方面,建立健全了12项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一)用好自行补充侦查权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查明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确保案件适用法律正确,量刑精准。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既查明了案件事实,确保了案件定性准确,又减少了退回补充侦查次数,优化了“案-件比”。

(二)切实改变“一押到底”司法理念,做实做细羁押必要性审查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结合犯罪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人身危险、社会影响等因素,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有固定职业、住所,捕后侦查机关已经收集固定涉案主要证据,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对贾某国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效保障了贾某国控制管理的多家民营企业的经营运转。

(三)让追赃挽损成为办理财产型犯罪案件的“必修课”

追赃挽损最为财产型犯罪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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