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司法局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报道
2022/10/11 来源:不详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是树立司法为民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改进司法作风践行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中阳县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将活动走深走实,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等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扎实开展了一系列“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金罗镇矛调中心化解一起多年纠纷
年清明节,中阳县某镇某村村民上坟时,不慎将坟地附近的核桃林点燃,事发后当地干部、护林员及时扑灭火灾,火灾共计造成*亩核桃林烧毁。由于是同村村民,核桃林被烧毁后的几年里,双方互相推诿,一直未形成有效结果,期间受害人多次上访未果。
年4月2日,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我调委会人员倍受教育、干劲充足,在金罗镇调委会主任郭二平的带领下开展积极排查。于4月3日和当事人取得联系,调解员抓住清明节当天双方因上坟祭奠再次发生的不愉快事件,晓之以情,合理引导,及时将一起多年积案化解。4月7日,双方高兴的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事情解决后,当事人高兴的说,这下可以轻松自由地活几天了。几年了,每逢清明节就想起这件烦心事,以后再有麻烦,一定依法办事,不给政府添麻烦。
金罗矛调中心调解一起劳动纠纷案
年王某某承包了中阳县某校的实训楼工程的劳务部分,在修建楼的过程中,王某某对外招用临时工,于是赵某某应聘后入职。于年10月李某某入职后,王某某安排主要赵某某从事小工工作。就在工作两个月后,即当年12月份,因场地环境复杂,就在赵某某正常工作过程中,突然被也在场地工作的铲车发生碰撞,致使赵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就医院治疗,经诊断赵某某的伤情为:右趾骨上支、下支骨折,局部骨皮质及骨小梁断裂等。经咨询,赵某某的伤情可能构成伤残,并严重影响赵某某的生活。
案发后双方进行多次协商一直无果,因为各种原因一直无法达成协议,于年4月8日,经过申请人双方充分沟通,经金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郭二平主持下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对调委会人员热情、敬业的工作深表感谢,以后有事一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